近日,陕西高院发布全省近年来家事审判中的10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四令一书”运用。“四令一书”指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和离婚证明书。本期普法栏目,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李露律师,结合办案实践,解读家庭教育指导令相关法律知识。
家庭教育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生活、教育、健康成长的条件,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还包括对未成年人实施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制定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明确,符合相关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具体情形分别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李露律师指出,一些家长懈怠家庭教育,出现“教而无方、教而不当”或是“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问题,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旨在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补课”,依法带娃。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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